重慶欣亞義工商咨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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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預先核準登記應提交的文(證)件:
(1)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2)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文件。
開業登記應提交的文(證)件:
(1)組建負責人簽署的《企業法人開業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4)企業法人組織章程(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5)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
注: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證書復印件;
(6)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資金擔保;
(7)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復印件;
(8)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9)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11)其他有關文(證)件。
變更以下登記事項應提交的文(證)件:
變更名稱
(1)《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變更);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名稱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住所(經營場所)
(1)《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變更后住所(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住所(經營場所)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法定代表人
(1)《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公司(企業)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4)主管部門(出資人)根據企業章程的規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
注:任職證明應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明確任命職務;章程規定職務空缺、以副職代理法定代表人的,應在其任職證明中明確“章程規定職務空缺,由副職代理法定代表人”。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法定代表人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經濟性質
(1)《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企業法人經濟性質變更的批準文件或相關證明文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濟性質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變更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提交《國有資產占有產權登記表》;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企業法人因資產權屬轉移而導致經濟性質變化的,應當同時申請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按相關提交材料規范提交材料。
變更經營范圍
(1)《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范圍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變更注冊資金
(1)《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變更企業法人注冊資金的文件;
(4)驗資證明或資金信用證明;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注冊資金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企業法人減少注冊資金后,注冊資金數額不得低于法定的Z低限額。
變更經營期限
(1)《企業法人變更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主管部門(出資人)出具的變更企業法人經營期限的文件;
(4)修改后的企業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變更經營期限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注銷登記應提交的文(證)件:
(1)《企業法人注銷登記申請書》;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批準企業法人注銷的文件,或者行政機關依法責令企業法人關閉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對企業法人破產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法人辦理注銷登記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批準文件;
(5)企業法人的主管部門(出資人)或者清算組織出具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6)企業法人公章;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其它有關文(證)件。
備案以下事項應提交的文(證)件:
非公司企業法人章程修改備案
(1)《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企業法人修改后的新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5)《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非公司企業法人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
注:企業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登記公司的,企業應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改制為公司。
(1)《企業法人備案申請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3)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轉讓的批準文件、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的上級機關同意其受讓的批準文件;
(4)企業原主管部門(出資人)與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簽署的轉讓協議(同一主管部門內部上下級之間的劃轉可不提交);
(5)修改后的企業章程(由變動后主管部門(出資人)加蓋公章);
(6)變動后的新主管部門(出資人)的法人資格證明復印件;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8)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企業主管部門(出資人)變動備案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